以案释法丨花季少年溺水身亡,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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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重要波动阶段,在心理健康和教育方面实际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引导,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家庭、黉舍、社会一个都不能少。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西湖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因花季少年溺水身亡引发的案件。
基本案情
小刘生前系某学校高一年级走读生。4月6日23时左右,其翻越桥栏杆自行跳入水中,举行打捞后已无生命特征。经现场调取监控,排除他杀可能。
4月6日早上,小刘未按时到校。刘母曾给班主任发微信询问孩子是否已到校,老师因备课与上课未回复。至当日20时小刘还未回家,刘母又给班主任发微信并打了两次视频电话,无人接听,以后寻子未果。20时55分左右,班主任称不知小刘有无去学校,后称“班长查过人,小刘下午在学校”,至22时54分,班主任联系刘母称“小刘今天没有去学校”,让刘母赶快报警。
庭审中,刘母称孩子内向,平时不和家人沟通,青春期叛逆也不服从家里人的管理,曾有自残倾向和行为。班主任称小刘在学校从不捣乱,比同龄人老练,孩子情绪一直很压抑,平时沉默寡言,不爱接触人。小刘的同学称小刘性格较孤僻,脾气比较倔强,感觉比同龄人更加成熟。
案件处理
本案中,死者小刘就读于被告学校,学校与小刘之间形成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事发当日,被告学校老师并未发现或者知道小刘整天没有到校上课,由此造成未将与旷课脱管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如实向监护人反馈见告的情况。本案的死亡后果虽发生于校外、非在校学习期间,但错失了学校和家长及时发现共同对孩子心理疏导、教育和对失当行为及时干预、矫正的机会,继而导致小刘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学校对学生疏于管理的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小刘死亡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小刘已年满16周岁,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行为后果有认知及判断力。其跳水行为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作为小刘的法定监护人,亦未对于死者起到足够的关心及教育,小刘处青春期性格叛逆,有早熟、厌学倾向,存在不服从家里人管理的情况,家庭教育有一定的缺失可见一斑,也是形成逝者不幸死亡的重要原因,应当减轻被告学校的责任。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及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次要原因,综合本案发生的主客观因素,法院最终确定被告学校对小刘跳水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黉舍对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教育机构,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青春期的中学生处于人生的关键时期,更是心理极不成熟、个性极不稳定时期。学校与家庭应及时关注学生的心理情况,不互相埋怨,不推诿责任,共同加强对学生正确的心理开导和情感沟通。在孩子出现心理问题时,学校应当与家庭共同联合、及时干预,第一时间将可能出现的延伸危害扼杀在摇篮,让每一位如诗如画的花季学生绽放青春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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