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管教“熊孩子”的准确打开方式

老师管教“熊孩子”的正确打开方式









学生扰乱讲堂纪律,

老师情绪化做出不合理行为


新闻简介

网传11月19日,位于河南平顶山衡水卓越高中的一位教师因学生辱骂老师,在冲动之下上前踹了该学生一脚,学生倒地后又上前踢踹两脚。该视频发布到网络发酵后,引起公众的热议。视频显示,其他学生都坐在座位上而被踢学生站在座位旁的过道,对老师的踢人行为却无人上前阻止。于12月5日,该学校工作人员回应称:起因系被踢学生多次扰乱课堂纪律且顶撞辱骂教师,导致该教师情绪化做出了不当的行为,事情发生后学校辞退该老师,并告知了学生家长经过,了解到学生没有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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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有话说

对于该事件小律也看了许多公众发表的意见和看法,有理解老师飞踹学生的,一些了解涉事教师的家长称,该老师平时人很好,也很负责,可能是学生辱骂言语极其过分,教授一时生气激动才出手打了学生。不能因为老师这一特殊身份就神化他人、道德绑架,要求老师对学生的辱骂波澜不惊。有要求严惩老师的,身为一个老师,除了要有学识还要有度量,再生气也不能动手打人,一个教授对学生暴力体罚已经触犯法律了。看到这里,小律想说的是,学生在学校违反纪律——该罚!但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应当倡导建设良好的师风师德,80、90年月老师以管教之名随意体罚学生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那么,对于“熊孩子”,老师应该怎么管呢?

答案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宣告,老师可依规惩戒

老师惩戒不当的事件过去也时常发生,对于“熊孩子”扰乱班级秩序、欺凌同学,老师不管也不行,管了又怕管教过当,家长找来学校不依不饶。但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3月1日起实施,该部门规章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和实施规则、措施等,给了学校和老师正当教育惩戒学生更多的底气。该部门规章规定,学生轻微违规违纪,老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有: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或者写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作业或者为班级服务
四)一节课时间的罚站
五)下课后教导。如果学生严重违规违纪,

可以采取:
(一)一周内的停课
二)由法治老师进行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


从以上教育惩戒的措施来看,并没有赋予老师暴力殴打学生的权利。因此,对于学生违规违纪,老师应该采取更恰当的方式教育学生。


那么,学校对老师的处罚是否较重呢?小律认为是过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作为一个学生,在课堂上公然辱骂老师,小律认为,如果老师并非对学生多次实施暴力,能够向学生对自己的殴打行为道歉,可以通过记过、降薪、三年内不评优评先等方式处罚。


当下师生冲突事件并不少见,一方面,老师和家长应该相互配合共同为孩子的成长教育保驾护航,家长也要理解老师的难处,有时候一个孩子都让家长头痛了,更何况老师要管理一个班级呢?另一方面,老师也要加强师风师德建设,用更恰当的方式教育学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      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