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孩子不读书?家庭培养令:依法带娃!
家庭教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训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施行,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我国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期间。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横江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依法发出 “家庭教育令”,敦促当事人依法履行教育义务。
基本案情
法庭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因原、被告离婚诉讼及双方均外出务工等事由,双方将小孩温某某交由孩子奶奶照看,父母对小孩疏于管教,导致应在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孩温某某辍学在家。法庭认为,原告、被告作为小孩温某某的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亦未履行监护责任,属于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等情形。为依法保险小孩温某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温某和朱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切实履行职责,尽到对小孩温某某的监护义务,保障小孩温某某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权利;多关心小孩温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让小孩温某某获得更多的关爱,接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庭教育。
收到《家庭教育令》后,温某和朱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责行为,并表明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小孩的教育和引导,确保其能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法庭还向当地村委会和小孩温某某就读学校送达了该令,就小孩温某某未就学情况与学校领导和老师进行了沟通,要求学校、村委会切实履行指导、监督职责,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