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容易,可人工授精的孩子归谁?抚养权争夺战法院判了!

十年婚姻两茫茫,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分开容易,但孩子跟谁成了最大的问题,而这孩子还是人工授精得到的。
杭州的一对夫妻
因为男方天生患有无精症
结婚十年 无性
女儿是通过人工授精得到的
用的是精子库的“他精”

而且婚后三年为了要个孩子
夫妻俩辗转各地
女方历经十次人工授精
才终于怀上了
然而两人却因为女方怀孕
开始产生矛盾
女方希望得到男方更多照顾
男方希望女方体贴温柔如旧
结果双方都未让对方满意
感情渐渐消磨殆尽

两人终于
因为“没有感情了”选择离婚
女方起诉离婚
争议的焦点是
人工授精的女儿到底归谁抚养
近日,这个案子
终于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了
庭上,男方代理人说:
→孩子出生后,男方和其父亲照顾孩子比较多;
→女方脾气太暴躁不利于孩子成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规定,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女方代理人
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柯直律师:
→针对最高院《意见》中的这条“优先考虑”中“丧失生育能力”,他认为丧失的意思是失去,是指原有的现在不再有,并非是本来就没有现在也没有恢复能力的那种。所以本案被告人不适用该条款。
→如果子女都要判给不能生育的这一方,这是对经受了万般艰难才得以生育孩子的女性的抚养权利的一种剥夺,是极不公平的。
→此外,女孩由妈妈来抚养,更方便。
日前,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首先,尽管用的是他精(精子库的精子),但是孩子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的人工授精,视为婚生子女。
第二,这个是女孩,尚且年幼,从利于今后子女成长考虑,认为由母亲抚养为宜。
最后,男方有探望的权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这个判决,浙江省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迪波有自己的看法。
他说,《意见》中的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一方不能机械理解。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儿童利益最大化”是首要原则。在明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首要前提下,同等条件下,可以考虑一方不会生育这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