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1岁孩子骑电动车撞人,谁来担责?
电动车小巧灵活又方便 已经成为家庭必备的交通工具 但是,未成年可以骑电动车上路吗? 未成年骑电动车爆发事故谁来担责? 一起来看看湛河区法院如何审理这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图片来源于搜集)
【基本案情】
11周岁的岳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时 与行人侯某发生刮擦 致使侯某、岳某受伤,车辆受损 交警部分认定 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侯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裁判成效】
法院在办理过程中 了解到岳某为未成年人 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 考虑到岳某父母岳某某和李某某已离婚 因疫情原因,暂无经济来源 家里糊口十分困难,判决难以实现案结事了 于是法官多方调解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岳某某向侯某支付赔偿款23000元 李某某向侯某支付赔偿款13000余元
【法官揭示】
生活中,有些家长为了孩子出行方便,或想要锻炼孩子的独立能力,会让不满法定年龄的孩子独自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上路。一旦发生事故,孩子和监护人将承担共同赔偿义务。家长的交通意识事关孩子的出行安全,日常生活中,家长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孩子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该遵守以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让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岳某年仅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