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读私立学校一年8万,女子要求前夫分担,能否获支持?

编者说:

离婚后,女方带着孩子到外地打拼,但孩子因户口问题不能上当地公办学校,只能就读当地私立学校,此时要求男方承担费用的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孩子读私立学校一年8万,女子要求前夫分担,能否获支持?


基本案情


小倩与王强于2008年结婚,2009年生下儿子晨晨。2014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晨晨抚养权归父亲王强所有,但先由小倩照顾晨晨起居生活直至其小学毕业止,王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平均分担。二人离婚后,晨晨一直跟随小倩生活。

2016年7月,小倩去上海发展并将晨晨一起带了过去,但因晨晨无法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小倩只好将晨晨送至私立学校就读,每年需要缴纳8万余元的高额教育费用。

小倩在告知王强其送晨晨至私立学校时,王强表示反对,不愿承担晨晨由此多出的教育费用。两人多次交涉无果,小倩将王强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晨晨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支付抚养费及相应私立学校教育费用。

晨晨已年满8周岁,庭审中,其明确要求随母亲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倩虽与王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王强所有,但孩子事实上一直跟着小倩生活。现晨晨已年满8周岁,其明确表示要求随小倩生活,法院尊重晨晨的选择。故小倩要求将晨晨变更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公立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对就读于公立小学的学生免收学费,公立小学的收费较低;而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通常都要求学生交纳高额的费用。

法院认为,对于离异父母而言,若离异父母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擅自选择高额的支出,应当由作出选择的行为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小倩将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送到私立学校,应与王强协商决定,但在王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对于相应教育费用,应当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

综上,法院判决晨晨变更由母亲小倩抚养,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对于王强应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海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这里的“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关于教育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如当地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教育费用和日常学习中常见学习用品等的支出就是常规教育费用支出。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刘昌海说,关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上学实际需要是特指确定抚养费后新出现的超出常规教育费用支出的不可预见但又有必要性的教育费用,例如因考上外地重点中学寄宿而支出的费用。

至于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参加兴趣班等产生的费用,一般难以支持。因此,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择校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征得同意;未经协商,父母一方擅自决定采用高付费方案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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