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一小学违法被罚!
来源:乐清百事通综合整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络
近日,大荆镇第一小学因“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被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为乐清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被处罚人:乐清市大荆镇第一小学,经营者姓名: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A。
现已查明:
2022年10月30日,乐清市大荆镇第一小学学校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学校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附注:决定书中提到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内容如下: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大荆镇第一小学
简称“大荆一小”。根据资料显示,大荆一小始创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至今已有120年历史。期间几经辗转,几易校址,从最初的印山蒙学堂发展为如今的大荆镇第一小学。
建校之初,学校仅有5位教师,2个班级,22位学生。现大荆一小已拥有46个教学班,1930名学生,97名专任教师,高级职称10人,乐清市级以上骨干教师38人,其中乐清市名校长1名,乐清市名师1人,乐清市“三坛”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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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乐清市大荆镇第一小学,经营者姓名: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A。
现已查明:
2022年10月30日,乐清市大荆镇第一小学学校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学校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附注:决定书中提到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内容如下: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大荆镇第一小学
简称“大荆一小”。根据资料显示,大荆一小始创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至今已有120年历史。期间几经辗转,几易校址,从最初的印山蒙学堂发展为如今的大荆镇第一小学。
建校之初,学校仅有5位教师,2个班级,22位学生。现大荆一小已拥有46个教学班,1930名学生,97名专任教师,高级职称10人,乐清市级以上骨干教师38人,其中乐清市名校长1名,乐清市名师1人,乐清市“三坛”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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