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ing!学籍管理办法已更新~

学习ing!学籍管理办法已更新~











目录

总则

入学与注册

课程修读与学分

辅修专业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转专业与转学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学业预警与退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业证书管理

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招录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106 号)以及《四川警察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警察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入学与注册 /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四川警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在报到日之前向学校书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 1 周。

未按时报到逾期 1 周或请假期满逾期 1 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办理,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有下列情形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招生就业处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一)响应国家对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号召,遵照相应规定参与校外创新创业的。

(二)因病或其他某种特殊原因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其中因病康复申请入学的学生,需经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及其它费用自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1周内,学生应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属学员大队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予以暂缓注册。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凭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和学生证报到注册,不履行交费手续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每学期开学第 1 周,由学生工作处各学员大队须统一将学生证提交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取得的学籍方为有效,不注册者不能修课。

(三)因故请假不能如期注册者,假满后持有关书面证明到教务处补办注册手续。经批准缓期注册的学生,注册时须凭相关证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逾期 2 周不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修读与学分 /  


第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制为 4 年,专科学生学制为3 年,专升本学生学制为 2 年。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学制 2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间须按规定缴费。

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准予毕业的最低学分总数及学分构成要求方可毕业。在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不超过 2 学年。超过此年限未修完学业的,不再给予注册。


第九条

学生修读状况按照学分进行考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具体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包含通识基础课程、公安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程包含通识拓展(选修)课程和专业拓展(选修)课程。




第十条

学生在与学校签署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可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创新教育学分或通识拓展课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允许学生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的形式可以是自修,也可以是跟随下一个年级旁听。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具体规定见《四川警察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规定(暂行)》,专科学生参照执行。



/辅修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生实行主辅修专业制度。具体规定见《四川警察学院全日制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按照《四川警察学院全日制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流程,学生可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取得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选课后,方可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可通过组班和跟班两种方式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

已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但未取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其学分可算为相应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  


第十八条

学生按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正式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毕业时,打印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一般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实施性教学大纲为主要依据。记分形式有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体能训练的考核采用达标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为反映学生课程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其课程成绩与平均学分绩点之间的计算关系如下:




注:1.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2.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Σ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Σ每门课程学分。

4.对于两级制计分课程,“合格”成绩对应绩点为3.5,“不合格” 成绩对应绩点为 0。

5.审核学位授予资格时,平均学分绩点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用于排名选拔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留位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涉藏地区藏族学生、公安英烈子女学生及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等,正常参加课程考试考核后,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记载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需申请缓考,按《四川警察学院考试工作规程(2018 年修订)》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各类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视为无效,记零分,同时按《四川警察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毕业前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可以出具成绩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取消。




/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作为公安行业院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公安专业招生规模与公安机关高素质实战型警务人才招录需求相衔接、同公安院校培养相适应,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经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专科二年级(含)以上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申请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六)申请由非公安类专业转入公安类专业的。

(七)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八)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3月份办理。其程序如下:由学生填写《四川警察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系(部)及拟转入系(部)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分别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获准后由教务处在学校网站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公示期结束后,教务处发文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休学创新创业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四川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教务处审核后,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转学材料和程序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川教〔2022〕65 号)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转学信息公示和公开制度。学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教务处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手续完成 3 个月后,向四川省教育厅备案转学材料。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病、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非毕业年级学生因创新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填写《四川警察学院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因身心健康原因办理休学的,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因创新创业原因休学的应提交创业计划书或相关资质证明),经学生工作处及所在系(部)审核、送教务处审查,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休学证明应注明休学起止时间。

(二)休学期一般为1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参与校外创新创业的学生,累计不超过3年。

(三)休学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均由学生个人负责。

(四)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休学的,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保留学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四川警察学院保留学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入伍证明等),经学生工作处及所在系(部)同意,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出具保留学籍证明。学生办理完保留学籍手续方可离校。

(二)保留学籍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均由学生个人负责。

大学生应征入伍可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3 号)精神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 1 个月(一般在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复学学生应持有关证件及《四川警察学院休学证明书》(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健康的证明),填写《四川警察学院复学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处及所属系(部)同意,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公安类专业复学手续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学生应在复学学期选课前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受刑事处罚者的复学问题),按《四川警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四)对获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复学前修读情况,编入适当年级学习。

(五)公安类专业毕业生伤愈病愈复学的,复学手续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满,无故在开学后两周内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校依据学生修业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警示学业出现问题且有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促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业预警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将实行学业预警:

(一)一学年未取得30学分者或者连续两学期合计未取得30 学分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含)以上补考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已满,未获得学校本、专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90%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达到退学条件学生本人不办理退学手续的,由教务处会同所在系(部)及学生工作处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劝其退学的,教务处于7个工作日内拟发退学的学籍异动文件,并办理退学决定,送达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由学生工作处采取邮寄、登报等形式送达,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公安类专业学生同时报四川省公安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1年(含)以上)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1年以内)。

(三)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和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四川警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毕业、结业与肄业 /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准予毕业的最低学分总数及学分构成要求,即必修学分、选修学分、综合素质养成教育学分、体能达标等其他各项毕业要求后方可毕业。经全面鉴定,德、智、体、美、劳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离校者,本科生自取得学籍计起的 6年内、专科生自取得学籍计起的5年内,可于每学期第1周内向教务处提出重修或补考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可参加1次该课程重修或补考。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不再变更所做的结业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1年(含)以上,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在校学习不满1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明)。


学业证书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