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学校发病,能否认定工伤?
“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帮助我们一家走出了困境。”今年11月初,已为丈夫郑某领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李某来到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送上了一面写有“依法监督办实事 执法公正护民权”的锦旗。
工作中突然晕倒
申请检察监督
公开听证促和解
行政机关履职不当被纠正
检察官说法
这样的程序空转必须叫停
本案中,申请人因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进行了三轮诉讼,法院最终均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市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而人社部门并未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导致行政程序一直在空转,既增加了当事人讼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市人社局在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郑某因工作压力引发昏厥倒地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未进行新的调查,多次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被撤销的工伤认定相同的认定结论,明显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
检察机关结合所查明的情况,依法对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争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行政处理决定权,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进行监督,使得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得以执行,切实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叫停了空转的行政程序,取得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