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被虐6岁男童在津接受治疗!管教的尺度在哪里?

河北被虐6岁男童在津接受治疗!管教的尺度在哪里?

河北被虐6岁男童在津接受治疗!管教的尺度在哪里?

文丨安久


令人触目惊心的新闻:


开水烫下体,灌消毒液,逼迫生吞玻璃球、硬币,棉签捅伤耳软骨……河北省沧州市一位年轻的继母将这一系列残忍的虐童手段轮番施暴在年仅6岁的男童身上。日前,一段男童在医院接受烫伤治疗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长约2分钟的视频里,医生正在对一名男童的大腿根部以及下体进行消毒清理,清理之处遭受大面积烫伤,惨不忍睹。男童长达20多秒的哭喊和痛苦挣扎让网友心碎。目前,男童已转至本市第二儿童医院救治,其继母已被当地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月30日,备受关注的陕西渭南继母虐童案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继母孙某在接受审判时多次表示,曾对孩子采取罚跪、罚站、电线捆绑、竹棍殴打等方式进行“管教”。


小编打开百度网页,搜索关键词“虐童”,找到相关资讯约343,000篇,许多虐童案件中,施暴者都以“管教孩子”为借口掩盖犯罪事实。


天津律森事务所李津龙律师表示,家长在教育孩子问题上不能视法律为无物,更不允许以管教为借口对孩子实施家暴或虐待。不管是亲生父母还是继父继母,在教育孩子的方式和手段上,需要恪守法律和人性的边界。假借“管教”之名而对孩子实施虐待或故意伤害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家长们往往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越过了正常的限度,而这一点也进一步模糊了虐待与适度惩戒的界限,外人也往往将之视为家事,难以作出及时的干预和阻止。

“在关于儿童保护的问题上,我国一直都有法律兜底。”李津龙律师说,“我国《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均有禁止虐待儿童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刑法中的“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

以下情况均属虐待儿童,都要负法律责任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

是指照顾者对儿童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

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性虐待

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

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如果是监护人虐待儿童,同时又没有别的监护人了,判定结果多半是把监护人批评教育改造一顿,又把孩子送还至这些监护人身边。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遗憾的是,在许多虐童家暴事件中我们很少能看到一个能充分体现“共同责任”,能及时发现、制止、救济遭受家暴侵害未成年人的机制体制。

李津龙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虐童事件接连不断地发生,不断鞭策着、倒逼着我们主动、积极地在保护儿童问题上进行思考。“比起惩戒机制,防止未成年人受虐待的根本问题在于及时发现恶行。”

李津龙律师认为,虐童案曝光不足,低龄儿童“不会开口说话”,更多案件被掩藏于冰山之下。李津龙建议及早建立起“发现制度”,例如鼓励群众举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事件。在生活中如果发现类似情况,认为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可及时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试想,如果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几位当事儿童的周边人能及早发现孩子受虐待、其父母责罚明显超出正常教育尺度,并及时报警的话,或许能避免孩子遭受如此严重的伤害。

美国的儿童保护法案

早在1912年,美国就创建了保护儿童利益的专门机构——美国儿童局。1974年通过《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为联邦各州规定了虐待与忽视的最低标准。这里的最低标准包括:父母或照管人所实施的任何造成儿童死亡、严重肉体或精神伤害、性虐待或剥削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能给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任何危险,包括身体虐待和情感虐待。

通俗来讲,这项制度包括四个方面,即肉体上的虐待,精神和情绪上的虐待,对儿童照顾的忽视,性骚扰和性侵害。

1984年美国还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经过一百多年,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在美国防治虐童的相关法律中,最有特点的是“强制报告制度”和“终止父母的权利”。

强制报告制度:1967年,美国各州都制定了受虐儿童举报法。早期,仅医务人员有报告责任,此后法律规定的报告义务人扩大到了学校工作人员、心理医生、社工、保姆等这些能经常接触儿童的人员。

一开始,这项制度只要求举报对儿童身体进行虐待的行为,如残暴殴打和身体伤害。后来范围越来越广,只要你“有理由相信”或者“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就有报告的义务。

美国还对报告者本身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要强制报告者没有尽到举报的义务,就可能受到处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罚金等。

此外,在接到虐童报告后,如果最终认定父母虐童,那么将根据儿童年龄,作出终止父母的抚养权的决定,将儿童安置在永久性收养家庭,或允许儿童独立生活。

美国法律还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一些年幼儿童的身上会安装GPS定位设备,如果儿童远离父母1米之外,设备便会自动报警引起家长注意。

相关数据显示,美国每年有1500名儿童死于虐待,90万儿童遭受过虐待,其中80%的案例虐待者是儿童的父母。

日本的配备保育士制度

据日本《朝日新闻》报道,从警方掌握的数据来看,有54227名不满18岁的儿童受到虐待,较增加46.5%。而受虐儿童的数字已经连续12年增加,并首次超过5万人。其中,用刀吓唬、关在房间里等心理虐待案例较上年增加5成以上,达到37183人,受到身体虐待的儿童达11165人,受到性虐待的为251人等。

实际上,日本对保护儿童也一直在努力。从开始,日本政府规定每年11月为“防止虐待儿童月”,日本的《儿童虐待防止法》第6条规定,当人们发现有人虐待儿童时,有义务报告给当地政府、儿童咨询所。从起,儿童咨询所的拨打电话统一为“189”。

日本政府还规定:在日本保育园中,每3名0岁儿童就要配备1名保育士;每6名1~2岁儿童需配备6名保育士;每20名3岁儿童需配备1名保育士;每30名4~5岁儿童需配备1名保育士。这些“保育士”必须通过日本的国家资格考试。并非所有保育士都有资质,有些保育园也会有“临时工”,但他们只能起辅助作用。

澳大利亚如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澳大利亚在1991年就宣布成立了国家儿童保护委员会,其职能就是防止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这个机构对澳洲儿童开启了三重防护措施:

第一重防护:广泛预防

这类措施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进行。比如“全国儿童周”(而不仅仅是儿童节),由国家防止儿童虐待和忽视协会(NAPCAN)每年举办;《皮特和佩妮》节目,由医疗福利基金(MBF)创办;还有维州的“直面儿童性虐”、西澳的“一起成长”、昆州防虐待中心的反语言暴力项目、新州儿童保护委员会的宣传项目等。

第二重防护:特殊照顾

这类措施是针对容易受到虐待的儿童高危群体,比如青少年父母、单亲父母、家庭危机中的父母生养的孩子。另外,岛民和土著民家庭、残疾人家庭、英语非母语家庭的孩子在这方面也会有特殊需求。

第三重防护:防止再犯

这类措施是用来帮助已经遭受虐待的受害儿童,防止虐待再次发生,包括对受害儿童的照顾和对施虐者的惩处。数据显示,1991~1992年南澳投入了9000万澳币用于服务受害儿童。

同时,澳洲还有很多保护儿童的组织机构,例如国家防止儿童虐待和忽视协会、澳洲童年基金会、勇敢的心、为孩子行动、儿童保护协会等非盈利机构。

澳洲还出台过针对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的强制举报制度,这与美国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处。

所谓强制举报,就是针对特定群体的人员,如果发现有虐待和忽视儿童的事件发生,必须向官方举报,而且早教从业人员必须强制上报虐童行为。与儿童相关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医生、注册护士、具有儿童保护义务的警察等,统统被强制要求举报儿童被虐待的事件。

那么,举报有什么标准和条件呢?只要他们有理由相信某个儿童有遭受严重伤害的风险,就必须向官方举报。

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信息,即为了保护这些举报人,官方不会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近年来,澳大利亚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全面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家庭社区参与、司法分流、非监禁刑等理念,形成了令世界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其制定的与少年司法有关的法律有《儿童法院法》《青少年罪犯法》《儿童(刑事诉讼)法》《证据(儿童)法》《儿童(社区服务令)法》和《儿童(感化中心)法》等,内容缜密、体系完备,构成了详尽而科学的少年司法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