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为了孩子!
文章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想
守护祖国未来
——最高检检委会讨论未成年人爱护检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纪实
少年强则国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已经过去,但还有很多精彩的“中国声音”令人难忘。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青春誓言震撼人心——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生力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党和人民事业千秋万代,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呵护未成年人就是守护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就是守护人民的心!
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如何把修订后的“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得更实,以更优的综合司法保护携手其他“五大”保护,共同扛起党和人民、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守护明天”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怎么样理解和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委员们结合一起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进行了热烈讨论。
据了解,1989年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讨论中,大家形成共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化方案,也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原则。我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一直严格遵守该公约的要求,将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理想和原则用立法形式确定,并在相关条款中增强了这一原则的可操作性。这意味着,在处理关乎未成年人的问题时,要全方位地考虑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中,常常遇到的一个特色问题是: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认知不够清楚,对行为后果不能完全预判,且由于行政监管的有限性和社会事务的复杂性造成监管盲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何以为据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就要立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和原则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举一反三,大家从“国之大者”的角度出发,形成进一步的共识:不仅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应当落实最有利于爱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整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都应当贯彻执行法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工作理念和原则!
大家一致表示,近年来,未检工作从传统的刑事检察向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手段进行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转变。制发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归纳归纳检察机关通过统筹发挥职能作用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经验做法,不仅为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提供工作指引,而且更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力度。
抓前端、治未病!诉源和溯源治理也是此次案例讨论的热词。大家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有利于形成诉源和溯源治理的合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目的就在于推动解决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和诉源与溯源理念,注重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经由过程公益诉讼办案支持有关方面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撬动齐抓共管和协同治理,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要以制发此次指导性案例为契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实,协同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各方共同守护祖国的未来。
最高检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委会委员和最高检构造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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