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孩子坠楼身亡,父母将房主告上法院,判决来了

点蓝色字关注“掌中甘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了更好的工作机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涌入城市,城市中流动人口多了以后,对住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自然而然也就形成了房屋出租市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租客和房东难免少不了纠纷,如果租客在出租屋内发生意外,房东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会宁县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概况
袁某与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6月,高某临时外出,留不满十岁的两个孩子在家,两孩子不幸失足从窗口坠落,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死亡原因为高空坠落致死。高某提起诉讼,诉称袁某是房所有权人,因其在出租屋安装的防护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应由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袁某辩称,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作为监护人的高某疏于履行监护义务而导致,责任应由高某自负,案发时其无任何侵权行为,且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作为出租方的袁某在二受害人意外坠亡事件中有无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袁某与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高某入住,即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及管理权利,因二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某作为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及安全注意义务,其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是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袁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负有对出租房屋及辅助设施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及提醒安全使用的职责,其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本质上属于获益行为,更应对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尽到定期的检查和修缮义务,对出租的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相应的提醒、告知义务,袁某对涉案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修缮,应当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处房屋所有权人袁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监护人袁某承担90%的责任。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现已生效。
本文链接: https://www.yizhekk.com/0325363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