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 ——共青团威海市委解读《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法律知识

【“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 ——共青团威海市委解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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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嘉宾:共青团威海市委副书记 巩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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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听众朋友、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威海新闻综合广播正在直播的《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我是主持人王迪。每周的节目中,我们会邀请机关普法人员做客直播间,紧扣社会热点,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政策法规进行权威解读,帮您擦亮双眼,明辨是非、用法律保障自身权利。首播时间是每周一下午三点到三点半,重播是每周五晚五点半到六点,欢迎大家收听。大家还可以打开“快手”,搜索“听见威海”点击“关注”,进入直播间当中,把你的问题以简单字幕的方式与我们互动交流。今天我们邀请上线的嘉宾是共青团威海市委副书记巩勋,您好,请和广大的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主持人好,听友网友人人好。

主持人:今天巩书记要和我们普及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执法。从1999年实施至今已经经过了两次修正,最近一次是在12月26日,于正式施行。首先请巩书记为我们介绍一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新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嘉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我国最早于 1999 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修正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比如之前收容教养制度的沉睡问题等,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迫切需要在立法上作出回应。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法由原来的57条变为68条,于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贯穿全过程的指导原则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以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新情况新特点解决新问题、新挑战。

主持人:是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修订之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有些法规,已经不适合解决当下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包括信息化、网络化时代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因素增多,所以适时的对法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巩书记,请您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最近一次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嘉宾:我国此次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出党的方针政策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精神实质。

一、各方面协同发力共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屏障。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如家庭监护的缺失,管教的不严,关爱的匮乏,社会保护的不力等。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学校、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构筑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多层级细化设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举措。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梳理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在走向犯罪前大多数都出现过早期的一些不良行为甚至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从而造成他们进一步滑向犯罪深渊。因此,早发现、早干预、早矫治,多层级细化设置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标准,并分级预防、分级干预和矫治,严密构建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多项举措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意义重大。

三、多角度总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经验体现新时代特点。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众多相关的政策,如《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如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及保护处分制度,相应的行政机关如教育部门等也在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之上,不断丰富发展学校、专门教育机构的做法。

四、全方位衔接其他部门法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的法律有很多,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此次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这些法律进行了相对充分的衔接。如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最基础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二者规定的内容各有侧重并充分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倾向于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则侧重于通过提前干预、教育矫治等措施防止其滑向犯罪深渊。二者之间的充分衔接体现出如何通过对未成年人各方面的保护防止其违法犯罪,如何通过教育矫治措施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保护。

主持人:是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共同参与、互为补充,并且预防犯罪的关口前移,细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措施。巩书记,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嘉宾:我认为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特点体现在2个方面。

第一是对预防未成人犯罪施行分级预防,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开展矫治,对犯罪行为惩处的同时进行帮教。通过采取这些不同的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未成年人的一些问题。

第二是对我们的收容教养进行改革完善,将它纳入专门教育,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长期以来收容教养没有明确的法定程序,没有明确的场所,造成实践中执法比较难,要么随意放要么违法关,这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与刑法的修改相对接,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进行分流,极个别的依法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绝大多数的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完成义务教育的接受职业教育,根据情况,解决一关了之、一放了之的问题。

主持人: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目的不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引导,矫正其行为,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巩书记,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较于上一版法律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和完善,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是姐妹篇,未成年人保护法着重保护,通过积极施测,最大限度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着重预防努力应对,千方百计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重新犯罪。两部法律只有相互支撑、共同发力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

一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更加清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本次修订采取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步修订思路,这有利于理清两法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立法空间交叉的问题。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还保留了“预防犯罪的教育”等一般预防的内容,但总体上做到了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干预为中心,将有关监护、校园周边安全、对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的救助等条款移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中,同时也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专门学校等主要属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条款移入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中。

二是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更加科学。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本采用了各国少年法通行的“虞犯”概念,将“不良行为”界定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更加清晰的界定了“不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严重不良行为”这一概念,将其更加清晰地明确为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9种行为。未成年罪错行为分级更加科学,有利于更加合理的细化相应的预防体系。

三是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更加完善。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最大的进步是,尽可能完善了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细化了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教育与矫治,以尽可能避免“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采取非正式干预为主的立场,明确和细化了监护人、学校和社区的教育、干预责任。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则采取了正式干预的立场,主要细化和完善保护处分措施。具体表现为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九种矫治教育措施,并且较大幅度的完善了专门教育措施,包括专门教育的招生对象、专门教育的招生程序、专门教育的执行场所,即专门学校的设置等。再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则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主要是增加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合适保证人与社会观护、罪错记录封存等相关规定。

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总体体现了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管教体系严密的特点,对于专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激活”与强制招生程序的引入是这一特点的直接体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配合《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是对当前民意和舆论的积极回应,也是我国近些年来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进一步体现,更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诠释。

主持人:好的,听众朋友网民朋友,这里是正在直播的《谁执法谁普法 机关普法进行时》,让我们稍事休息,别走开广告之后更精彩。

主持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听众朋友、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威海新闻综合广播正在直播的《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我是主持人王迪。每周的节目中,我们会邀请机关普法人员做客直播间,紧扣社会热点,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政策法规进行权威解读,帮您擦亮双眼,明辨是非、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首播时间是每周一下午三点到三点半,重播是每周五晚五点半到六点,欢迎大家收听。大家还可以打开“快手”,搜索“听见威海”点击“关注”,进入直播间当中,把你的问题以简单字幕的方式与我们互动交流。今天我们邀请上线的嘉宾是共青团威海市委副书记巩勋,我们继续今天的话题。

主持人:巩书记,您刚才提到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严重不良行为”这一概念。请问有没有什么案例能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措施又有哪些,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严重不良行为最常见的比如:结伙斗殴、辱骂、殴打。举个案例:13岁的远远与同学们在饭店里庆祝生日,几人聚会时喝了不少啤酒,远远打电话邀请同班同学彤彤过来一起喝酒。彤彤面露不悦,并表示“我不去,别烦我”。与彤彤同桌吃饭的寒寒听见后,夺走电话,借着酒劲与远远对骂起来,骂急了的二人相约在校园门口“较量”一下。后双方各自纠集七、八个人,远远拿着棍子,双方见面就开打,场面混乱不堪,结果导致参与打架的四人被打伤。经路人报警,公安机关将远远、寒寒、小齐等人抓获。双方共同赔偿了受伤者的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饮酒属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应当杜绝饮酒、抽烟等不良行为,避免冲动可能引起的越界后果。双方纠集多人发生冲突,且造成四人轻微伤,属于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1项所规定的“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中的结伙斗殴行为,以及第38条第3项规定的“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不良行为。依据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远远和寒寒予以训诫,并采取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矫治教育措施,同时可以责令其父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再比如:多次辱骂、殴打他人等不良行为。举个案例:15岁的小杨在校园里是“大姐大”,经常出风头,并多次参与同学之间的打架。小杨看到同班同学小美跟男生走得很近,感到非常生气,想要教训教训小美。小杨叫上自己的姐妹,将小美约到网吧门口的地下楼梯间,对她扇耳光、泼凉水、踢踹,还录制视频发到朋友圈。路人报警后小杨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中小杨伙同他人殴打小美、拍摄视频发布至网上的行为属于校园欺凌,同时也是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3项所规定的“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不良行为。本案中,如果小杨的父母和所在学校表示对小杨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小杨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主持人:我们常说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社会的希望,通过巩书记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介绍,让我们知道了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正纠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同时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也提出了更严要求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由于时间的原因,今天和巩书记的交流就只能到这里,感谢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彩解读,同时也感谢各位听友网友的陪伴守候,我们下期再会。

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编辑:林   馨

审核:姜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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