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孩子在小区玩滑梯,一人被推下摔骨折,请求监护人赔款14万!判了
6月11日下午6时许,7岁的衡衡(化名)与9岁小嫣(假名)等几名小孩在小区玩滑滑梯。
案发现场
衡衡从滑梯中段的地面直接爬上滑梯,单脚踩在滑梯扶手上,此时小嫣从下往上逆向爬上滑梯与衡衡相遇,小嫣用双手将单脚踩在滑梯至高处扶手上的衡衡推下滑梯,形成衡衡右手肘骨折。
小区监控视频
经鉴定,衡衡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造成衡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40 026.29元。衡衡受伤后,小嫣的监护人刘某支付了医药费10000元,此后未支付其他费用,后原告监护人与被告监护人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易俗河法庭(少年法庭)。
被告辩称:
1、造成原告受伤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意外,另一部分则是人为因素所致,承担损害结果的不应只是被告的监护人。
2、对涉案场所进行管理的业委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少年法庭判决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小嫣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70%,其余损失由原告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依法判决:由被告小嫣的父母胡某、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98 018.4元(抵扣垫付的10 000元后,还应支付88 018.4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监护人已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湘潭县人民法院易俗河法庭
(少年法庭)庭长 李逵
1、该案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小嫣作为年满九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从滑梯高处将他人推倒可能造成的危险,但其忽视他人安危,将原告推下滑梯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小嫣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被告小嫣属于未成年人,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衡衡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任由孩子单独在外玩耍,没有尽到监护管理职责,原告在滑梯玩耍时未注意自身安全,作出危险动作,也是造成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原告及其监护人应当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2、能否追加业委会作为本案的被告?
业委会是非盈利的自治组织,根据权责相当原则,涉案滑梯是小区提供给业主使用的公益设施,且该滑梯并未缺损,不存在瑕疵,也并非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故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近些年,未成年人伤人事件经常发生,有些家长认为“孩子打打闹闹很正常”或者“没受伤,有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一旦“过了火”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警钟,滑滑梯这种看似安全的游乐设施也隐藏着危险,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小孩难以意识到的,故作为监护人应尽到审慎陪伴和防护义务,及时制止危险动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此,法官提醒家长,未成年人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如果发生了未成年人致人受伤的情形,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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