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产假多少天?育儿假怎样休?
广西的宝妈看过来
生完宝宝
好好休个产假恢复下身材真的太重要了
但这个假期该当休多少天
有些朋友可能还没搞明白~
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添加产假八十天。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具体内容是:女职工生养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所以:
一孩:98+60=158天
二孩:98+70=168天
三孩:98+80=1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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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图文信息: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宁人社、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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