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规定了哪些假日?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如何落实落地?工资怎么算?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如下简称《通知》),推动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落实落地,明确奖励假和陪产假工资以及福利待遇问题。一起看看↓
答:延续规定了奖励假、陪产假,增设了育儿假和照顾护士假。
答:八十日的女方奖励假和十五日的男方陪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关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答: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答: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答: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职工最小的子女在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07.休了育儿假、护理假还能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答: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09.用人单位不落实《计生条例》规定假期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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