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初中学生在宿舍被打致伤,毕竟谁该负责?

利川一初中学生在宿舍被打致伤,究竟谁该负责?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学生在学生宿舍打架致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利川某初级中学赔偿原告陈某(未成年)各项损失的10%,被告郭某(未成年)、张某(未成年)、李某(未成年)分别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的30%。

基本案情

陈某、张某、郭某、李某系利川某初级中学的先生。

4月22日晚上,陈某与郭某发生纠纷,双方回到学生宿舍后打斗,张某、李某给郭某帮忙,导致陈某受伤。

陈某住院期间,郭某、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分别向陈某赔偿了5000元,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陈某赔偿了元钱。后因抵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庭审中




被告利川某初级中学辩称:1、原告受伤属实。2、被告利川某初级中学尽到了管理义务、履行了管理职责。3、被告受伤有特定的加害对象,原告的损失应该由直接致害人承担。请求驳回对利川某初级中学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郭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受伤属实,打架的双方都有过错。经鉴定,原告伤为轻细伤,但原告先后在四个医院住院治疗,存在过度治疗,增加了治疗费用,故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与郭某发生矛盾继而打架,张某、李某给郭某帮忙,造成陈某轻微伤并住院医治,被告郭某、张某、李某是侵权人,应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

被告利川某初级中学作为原告及其他三被告的管理人员,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打斗的发生,被告利川某初级中学有管理疏忽的地方,应对原告的赔偿承担次要责任。

四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划分为:利川某初级中学承担10%,被告郭某、张某、李某承担90%,在本案中原告郭某、张某、李某对原告的致伤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按平均责任承担赔偿,即各承担30%。

被告利川某初级中学辩称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打斗发生在学生宿舍,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郭某、张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打架双方均有过错,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笔录来看,原告方不存在过错;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还辩称原告存在过分治疗,从住院治疗的时间、科室、医院等级及原告的解释,各个医院治疗合理,不存在过度治疗,故对三被告的上述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定。

停水通知

 

各用水户:

因南门大桥改造,过桥主管道施工,需停水。

停水时间:12月25日

                08:00 -12:00

停水类型: 计划性停水

停水区域:龙船大道南门大桥以南区域。

停水期间请关闭好用水设施,防止突然恢复供水给您带来损坏,由此给您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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