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育儿假、护理假!广东省出台施行细则→

增设育儿假、护理假!广东省出台实施细则→

增设育儿假、护理假!广东省出台实施细则→







省人协导读




1月16日

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公布最新通知

提出多条措施 推动新修订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则》

(以下简称《计生条例》)

有关育儿假、护理假等有关假期落实落地



明确相关假期的适用范围

明确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都应该按《计生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安排假期。



明确相关假期与带薪年休假的关系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计生条例》的立法精神,明确《计生规则》规定的相关假期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延续规定了奖励假、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80日的奖赏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休假限期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者增减,休假方式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奖赏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增设了育儿假和护理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继续享受相关独生子女优待奖励;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必要的扶助补助。


《计生条例》在第三十条中增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提问&解答

Q1

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

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假日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关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Q2

育儿假应如何请休(怎样计算?

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

(一)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估计,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

(二)《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三)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不妨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Q3

护理假应如何请休(怎样计算?

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

父母为外省户籍的状况可不可以请休)?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二)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用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三)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Q4

育儿假、护理假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一)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

(三)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Q5

育儿假、护理假能不能补休?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二)职工最小的子女在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Q6

休了育儿假、护理假

还能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Q7

职工如何维护相关假期的合法权益?

(一)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Q8

用人单位不落实《计生条例》

规定假期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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