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育儿假、照顾护士假这样休

明确了!育儿假、护理假这样休

广东新修订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计生规则》)

规定了哪些假期?

育儿假、护理假等有关假期

如何落实落地?

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

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为落实《计生条例》

有关假期的规定

1月17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

省卫生健康委

联合发布《对于进一步做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相关假期贯彻落实职业的通知》

推动育儿假、护理假等

相关假期落实落地

明确奖励假和陪产假工资

以及福利待遇问题





奖励假、陪产假工资照发

不影响全勤评奖


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增设了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次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围绕新修订的《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关切的问题,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一是强调相关假期的适用范围。明确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都应当按《计生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安排假期。


二是明确相关假期的工资水平。《计生条例》延续规定了奖励假、陪产假,并增设了育儿假和护理假。相关假期的工资如何发放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了相关假期的工资水平。强调八十日的女方奖励假和十五日的男方陪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同时,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对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作了明确,即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通过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育儿假、护理假

不计入年假假期


三是明确育儿假、护理假具体如何请休。《通知》统筹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对育儿假、护理假的计算方式和具体请休问题进行明确。即,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护理假的请休按做作年计算,育儿假、护理假均不可叠加、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拆分不超过2次,并对父母为外省户籍、子女在广东工作的护理假请休情况作了明确。


四是明确相关假期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关系。《通知》明确,《计生规则》规定的相关假期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五是明确假期的救济渠道。如出现侵权行为、发生劳动争议时该怎么办?《通知》强调,各级人力资本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假期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不落实假期的违法行为。


在衔接方面,《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思量到《计生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通知》印发实施后,对劳动者的补休问题予以明确。


据了解,用人单位不落实《计生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接下来,省人社厅将联合省人大立法部门、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大《计生条例》《通知》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置惩罚不落实相关假期的违法行为。同时,各有关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共同把《计生条例》落到实处,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这个基本国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在广东平稳有效实施。





焦点问答




一、《计生条例》规定了哪些假期?

答:延续规定了奖励假、陪产假,增设了育儿假和照顾护士假。

二、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八十日的女方奖励假和十五日的男方陪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育儿假、护理假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舞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育儿假应如何请休?

答: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育儿假、护理假能不能补休?

答: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职工最小的子女在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应按规定安排补休。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应安排职工补休。

六、休了育儿假、护理假还能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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