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治宣传】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谁之责?
感受法治新生态 设置装备摆设平安黑龙江
10月18日,小美进入某幼儿园学习。10月25日上午,幼儿园老师带领幼儿玩滑梯时,小美从滑梯顶部跌滑至滑梯底部,并形成摔伤。
当时,幼儿园两名负责孩子安全的老师均未在滑梯滑道附近。小美摔下来后,老师a将小美扶起检查。后幼儿园园长联系小美家长后,将小美送往医院。小美在医院住院医治七天,小美的母亲一直护理孩子,出院时,小美家支付住院费23017.94元。7月27日,经鉴定,小美髁骨骨折,达到伤残十级。小美将幼儿园诉至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黉舍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绥芬河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期间,由幼儿园履行对幼儿的看护、教育、管理职责。被告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玩滑梯,幼儿从高处向下滑,自己具有一定的活动风险,老师应在滑道旁进行保护,以免幼儿在高处发生危险。原告从滑梯高处摔下时,两名负责安全的老师均不在侧,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由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免责缘由不成立,故对小美在幼儿园期间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链接: https://www.yizhekk.com/0102276573.html